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預包裝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質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根據規定,預包裝食品外包裝標簽上必須標示出能量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4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未進行標注的產品將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光看這個概念,還是不夠明白,但是反過來想,那些沒有包裝的散裝食品肯定不是預包裝食品。沒有包裝,我們就看不到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等等關乎食品本質的信息。比方給你一個花生,不剝開你是不知道這里面的花生仁狀態怎么樣?即使看起來好像狀態不錯,但是不嘗一下不知道有沒有變壞,可是如果真有黃曲霉毒素呢?所以散裝食品買起來真是沒有預包裝食品安全。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裝食品那樣讓人容易分辨其品種、色澤、形象、氣味等,無法讓人直觀地辨別這種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質量好壞。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只能通過食品包裝來間接地辨別食品的優劣。所以,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說明該食品有關情況的標簽,以保證食品經營者、消費者的知情權。
具體來講,就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如實標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